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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中科技大学基础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王一琳 时间:2017-01-05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地建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型人才。为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基础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是我院组织与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科学研究与设计创新的重要平台,以优秀学术带头人为指导教师,以实践动手能力强、有一定的开拓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大学生为团队主要成员,在基础医学各学术领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进行创新性探索性的研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基础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指导思想,为学生提供自主创新的机会,培养大学生自身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造就合格的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统筹规划建设分区管理使用突出学科特色研究示范并重为原则,使之成为一个集教学科研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型平台

第四条  基础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基础医学专业功底,敢于开拓的实践创新能力,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以及和谐互助的团队精神的优秀人才为主要任务,致力于推动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的开发,在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本基地招生范围,以本科八年制,中德实验班,学习特优生为主;其它各专业的学生如成绩优良,无重大过错记录,在创新训练方面确有突出之处的,也可以参加。

 

第四章  基地指导教师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基地指导教师职责:负责基地学生日常培训和竞赛集训期间的训练辅导工作;负责基地学生日常培训、竞赛集训期间的训练计划和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基地指导教师要热心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工作,动手能力强,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本基地项目立项方式申报,可采用个人申报或创新团队集体申报的方式;所申报项目的起止时间,以项目申请者尚能在校学习的最长时间为限。

第九条  具有自主创新的科研项目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学习计划,基本成熟的发展研究方向,能够组建合适的研究团队,具有长期从事该项目学习研究开发的热情。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立项被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表中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组应每周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遇到的困难、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施时间,将组织实行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以及逾期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将减少或中止经费支持,或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设有专项经费,经费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学院根据合理花费的正规发票予以经费报销。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被学校审批立项并报教育部备案后,项目管理委员会划拨资助研究经费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

第十八条  本训练计划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所有的费用开支均由项目牵头人负责,财务部门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审核报账;对于不易界定的开支项目报账,则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报账。

 

第八章  学院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学院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经费方面的支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并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活动认定为2个课外科研学分,项目组其他同学的科研活动根据其工作量认定为12个科研学分;学生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可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对其总平均成绩增加1分;经教育部评审,获得优秀项目奖励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的《华中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符合条件者可免试推荐位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本科生创新训练项目的指导工作视同为本科生授课,为各教师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九章  奖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际,全国,全省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学生或团队,奖励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地学生或团队产出的成果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归基地所有,参加国际,全国,全省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所获得的荣誉均归基地所有。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对于违反者,立即撤销其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础医学院党总支,分团委负责解释,由学院办公室会同各专业研究所负责实施。

华中科技大学基础医学院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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