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校发[2010]7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校研[2011]18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对象
所有申请学位人员,均须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保密论文除外。
二、检测工作的组织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统一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检测程序及要求
1.检测可安排在答辩前或答辩后,具体时间由院(系)选择确定。
2.学位申请人员须在院(系)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研究生教务科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由院(系)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
3.格式要求和提交方式
学位论文一律使用简体汉字书写,论文应为参加正式答辩的终稿或答辩后的终稿。学位论文应为.doc或.pdf格式,文件名以“院系代码_学号_姓名”的方式命名,如011_m201271000_张三.doc(.pdf)。
学位申请人员应将学位论文电子版全文提交至所在院(系),各院(系)按博士(bs)、硕士(ss)分类汇总,再分别生成压缩文件,多个压缩包请在命名中增加序号,如bs01.zip,bs02.zip,每个压缩包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0m。各院(系)将压缩包文件统一上传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文字复制比)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1.文字复制比小于10%(含)者,通过学位论文检测。
2.文字复制比在10~20%(含)之间者或“单段文字复制比”高于2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无需修改,则导师签字认可;如果导师认定需要进行修改,则修改后进行复检。
3.文字复制比在20~40%(含)之间者,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在20~40%(含)之间者,取消当期答辩资格或申请学位资格,延期半年。半年后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文字复制比在40%~50%(含)之间者,本次申请无效,延期半年。学位申请人员必须对论文修改,半年后修改的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文字复制比大于50%者,学位办将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进行认定并处理,认定及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认定结果的处理包括:
(1)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学校于3年内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和学位申请;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招生;扣减下年度院(系)相应招生指标。
(2)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引文不规范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一年。一年后修改的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减半扣减下年度院(系)相应招生指标。
五、其他
1.若研究生和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果。
2.检测通过后,院(系)应对学位申请人最终提交的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比对,发现二者不一致者,提交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办将进行抽查,发现二者不一致者,可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决定。
3.各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对检测结果的认定和处理不能低于本文规定。
4.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