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评审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3年7月31日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建立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审专家姓名 ”的盲审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盲审)。由校保密办认定的保密论文除外。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进行。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盲审评议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其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盲审评议人。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各院(系)应及时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名单和博士学位论文按要求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可对其指导的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提出免盲审申请,并报所属学位审议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办将定期对免盲审或以其它方式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以监控论文质量。
第五条研究生院将逐步建立完备的分学科的专家数据库。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或重点科研机构且列本学科排名相对前列的著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学科,将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
第六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博士生及导师可以提出其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名。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应按时将经导师审定的博士学位论文和论文定稿表交院(系)研究生科,院(系)研究生科汇总后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学位论文须按照盲审的要求,隐去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作者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研究生院学位办收到博士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盲审的要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书直接寄回研究生院学位办,学位办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并及时隐去评审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保证专家信息的保密性。
在收齐全部评审意见书后,学位办将评审的总体结果通知院(系)研究生科,由院(系)研究生科通知博士生本人及导师。
第九条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当所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二)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小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三)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大修改后重新送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将修改后且经导师签字认可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送原评审人再审或另送专家评审(但应告知原评审意见),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3份评审意见书中,当有1位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则需增加1份双盲评审,评审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并且所有双盲评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
当3份评审意见书和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继续修改其学位论文,送审仍按本办法进行。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五)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其5份评审意见书中有2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继续修改其学位论文,送审仍按本办法进行。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当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或评审人不认可论文修改稿时,申请人可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由学位审议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不包括导师)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研究生院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或论文修改稿另提交1~2位评审人进行双盲评审,评审意见的处理按前述条款执行。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十条全部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书、修订报告书及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十一条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盲审”原则,不得将评审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透露给评审人,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表
2.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
4.院系博士学位论文双盲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