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暂行规定(试行)》(校研【2013】15号文),研究生院于2013年9月全面推行了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效提高了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为我校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使此项工作更好地推进,切实发挥质量监控的作用,综合院(系)、导师、研究生等各方反馈意见,研究生院对校研【2013】15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双盲评审,由院系负责组织。故文件名称改为《华中科技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
2.简化、合并相应条款。删除第四条款中关于免盲审的规定,删去原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3.增加第五条对评审结论的划分,由原来的四种结论改为五种结论,以方便评阅专家考量。
4.重点修订了对评审结论的处理(第六条)。其中,当有1份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次送审”或“不同意答辩”,规定修改时间至少为三个月;当有2份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次送审”或“修改后再次送审+不同意答辩”,规定修改时间至少为半年;当有2份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规定此次申请无效,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年。
5.明确了不得申诉的情况。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