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研秩序,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科研行为,包括项目建议、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学术评价、学术评审等科研活动中的行为。
一、规范科研行为具体内容
1.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相关内容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2.科研人员应在财务、科研等职能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3.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4.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得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5.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应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其他财物等。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6.科研人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二、职能部门行为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积极支持院(系、中心、所)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加强对科研行为的指导、管理、监督与服务;校内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从业教育。
2.科研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建议、项目申报工作,注重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重视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严格项目涉密工作管理,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强化结果的运用。
3.财务部门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财务程序审核,加强对劳务费、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加强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的监管。
5.政策法规部门对重大科研合作项目,提出法律顾问意见。在出现科研合同纠纷或知识产权纠纷时,代表学校处理有关调解、诉讼事宜。切实维护国家、学校和个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6.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中心、所)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基层管理单位行为要求
1.院(系、中心、所)是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和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绩效等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确保科研活动各环节符合法规制度要求。
2.院(系、中心、所)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法规制度教育和培训,及时、准确地向科研人员传达、告知上级有关制度规定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不留死角。
3.院(系、中心、所)注重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学术评价、学术评审的真实性。
4.院(系、中心、所)积极支持与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抓好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
四、项目负责人行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题等环节,应主动说明与科研活动的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的教育和管理。
五、违纪违规行为查处
1.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我校科研人员涉嫌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均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中心、所)举报。
2.职能部门和院(系、中心、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注重对举报我校科研人员涉嫌违反科研行为规范事项的甄别与核查。
3.对上级主管机关转办、交办的我校科研人员涉嫌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事项,职能部门按上级要求积极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4.积极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对于经查核认定为不实的,及时帮助澄清事实。对经查核属于违规的,职能部门和院(系、中心、所)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冻结项目经费、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5.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违反政纪,需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和学校规定处理。违反党纪,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问题。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问题。职能部门、院(系、中心、所)领导班子成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1.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申报的课题(项目),执行本办法。
2.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