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及时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制度。特殊情况下,若来款单位需要我校先提供票据再拨付经费,允许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借手续,提前开出科研经费票据。
第三条预借票据流程
1.项目负责人出具正式的合同(协议)或立项批文等文件。申请预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来款单位、金额等应与文件相应条款一致。
2.项目负责人填妥《预借科研票据申请表暨承诺函》,预借第一张票据的由院(系)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预借第二张及以上的由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单位和部门公章,单张票据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3. 学校财务处根据项目合同等文件约定的应到账经费金额出具票据。若合同约定分期拨付的,则票据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
第四条涉税项目处理
横向科研经费办理预借税务发票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可足额用于支付税费的横向经费或科研启动费。凡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需先办理税金减免手续后再开具发票。预借发票项目经费到账后,应缴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已缴税费原渠道退回。
第五条预借票据的张数和期限
每位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不得超过3张;开出票据到账时间为自开票之日起6个月内。
第六条票据交至来(付)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妥善保管并按约定及时付款。若款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到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票据退回学校财务处。若预借票据中有一张逾6个月未全部到账且不退回票据的,学校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横向科研经费;若预借票据中有两张票据逾6个月或一张票据逾1年的,则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科研经费,暂停办理再次预借科研票据业务,直至已开出票据的款项全部到账或退回票据。
第七条相关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需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分配上账和核销预借票据手续。
第八条票据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按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若开出的票据不符合来款单位要求而需重新开具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证明,经院(系)负责人审批并退回原票据后可办理重新开具手续。
第十条学校逐步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对方单位诚信档案。财务部门有权根据项目负责人和对方单位诚信度适当调整预借票据张数和期限。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预借科研票据申请表暨承诺函》
附件2:样表示例
预借科研票据申请表及承诺函
预借科研票据样表示例